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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日期: 2006-08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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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

调整部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 

二○○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渝价〔2006〕488号

 

重庆市民政局:

你局《关于调整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》(渝民函[2006]250号)收悉。目前,随着燃油、电力等能源价格上涨,我市殡葬服务单位受其影响,经营成本不断上升,有的单位因此而出现了亏损。为了促进我市殡葬事业的发展,有利于移风易俗和推进殡葬改革,根据我市殡葬行业的实际成本和西部城市殡葬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,经研究,现就调整遗体火化费、接运费、骨灰寄存费收费标准以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后的遗体火化费、接运费、骨灰寄存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说明详见附件。

二、为了减轻农民负担,推动农村殡葬工作,收费单位对农业人口在遗体火化、接运、骨灰寄存等收费中确有困难的,可按实际情况下浮20%;对民政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众适当优惠。

三、遗体火化费、接运费、骨灰寄存费以及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,应按照《重庆市定价目录》的规定执行。

四、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,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,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、收费范围、服务程序、投诉电话等内容,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。

五、本通知从2006年8月30日起试行,试行期两年。试行期满后,再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和殡葬改革的情况,制定正式的收费标准。

 

附件:殡葬服务收费标准

 

殡葬服务收费标准

 

项   目

单 位

收费标准

(元)

备         注

一、遗体火化费

 

 

 

(一)普通火化炉

 

 

 

1、7岁以上遗体

具

200

含遗骨、标本

2、7岁以下遗体

具

160

 

3、胎儿

具

120

 

(二)中档火化炉

 

 

平板火化机,烟尘排放符合部级标准。

1、7岁以上遗体

具

400

含遗骨、标本

2、7岁以下遗体

具

350

 

3、胎儿

具

200

 

(三)高档火化炉

具

900

台式拣灰炉,电脑程控,烟尘排放符合部级标准。

二、遗体接运费

 

 

不含路、桥通行费。

(一)普通殡仪车

 

 

 

1、20公里内

车次

160

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。

2、20公里以上

公里

5

 

(二)轿车型殡仪车

 

自定

 

三、骨灰寄存费

 

 

骨灰寄存期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费,半年以上按全年收费。每个殡仪馆必须设有普通存放间,并且不得低于存放间总量的20%。

1、普通存放间

盒/年

60

 

2、中档存放间

盒/年

130

采用铝塑等中档材质的存放架。

3、高档存放间

盒/年

150

采用铝塑和钛合金或塑钢等高档材质的存放架。

说明:1、腐败、破烂、传染病等非正常死亡遗体的火化费加收50%。

2、当日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,火化费、接运费加收20%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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